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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

浏览: 日期:2018-06-26 14:28:56 | 作者:岚禾工装设计

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,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,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,对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部分条款做出修改,下面为大家介绍,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

 

【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,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,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】

 

点击下载: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

 

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

 

  第一条: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、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,维护社会治安,制定本办法;

 

  第二条: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、饭店、宾馆、招待所、客货栈、车马店、浴池等(以下统称旅馆);

 

  01:不论是国营、集体经营,还是合伙经营、个体经营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经营,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,不论是常年经营,还是季节性经营,都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
 

  第三条:开办旅馆,其房屋建筑、消防设备、出入口和通道等,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有关规定,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;

 

  第四条:申请开办旅馆,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,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,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准开业;

 

  01:经批准开业的旅馆,如有歇业、转业、合并、迁移、改变名称等情况,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,向当地的县、市公安局、公安分局备案。

 

  第五条:经营旅馆,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,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设置治安保卫组织、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;

 

  第六条: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,登记时,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,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;

 

  01:接待境外旅客住宿,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。

 

  第七条: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、柜或者保管室、保险柜,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。对旅客寄存的财物,要建立登记、领取和交接制度;

 

  第八条: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,应当妥为保管,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;

 

  01: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,要登记造册,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;

 

  02: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,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。

 

  第九条: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,行迹可疑的人员、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,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,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;

 

  第十条:在旅馆内开办舞厅、音乐茶座等娱乐、服务场所的,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,还应当按照国家、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;

 

  第十一条:严禁旅客将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腐蚀性和放射性等,危险物品带入旅馆;

 

  第十二条:旅馆内,严禁卖淫、嫖宿、赌博、吸毒、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;

 

  第十三条:旅馆内,不得酗酒滋事、大声喧哗,影响他人休息,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、或者转让床位;

 

  第十四条: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,指导、监督旅馆,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、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;

 

  01: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,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,依法惩办侵犯旅馆、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;

 

  02: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,应当出示证件,严格依法办事,要文明礼貌待人,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、和旅客的合法权益,旅馆工作人员、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。

 

  第十五条: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,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;

 

  01:未经登记,私自开业的,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

 

  第十六条:旅馆工作人员,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,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,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;

 

  01: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
 

  02: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,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,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,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

 

  第十七条:违反本办法第六、十一、十二条规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条款的规定,处罚有关人员;发生重大事故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  第十八条: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;

 

  第十九条: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,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,并报公安部备案;

 

  第二十条: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《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
 

  温馨提示

 

  在文章的最后为大家总结,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,对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部分条款做出修改,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《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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